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发布时间:14-11-10      点击:

  1020日至 23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高远的立意、宏大的构架和精细的笔触,勾勒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为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做出了精彩的“顶层设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涵丰富,体系宏阔,既符合中国国情,对中国法制历史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又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充分体现了中国风格和中国道路。

法治的基础是良法善治

  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良法善治是人类古老而崇高的法治理想,要实现这一理想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有永远在路上的准备。

  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努力,到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使依法治国有了现实的制度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就此终结,相反,作为一个动态开放的法律体系,以此为转折点,中国迎来了一个后立法时代。这一时期中国的立法工作要突出体现三大特点:

  第一,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永无止境的社会实践为法律的立、改、废提供了无限的可能,只有真正体现时代要求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和善法。

  第二,尽力助推改革创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做到于法有据。改革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旋律,立法必须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执法者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改革问题,攻克改革矛盾,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妥有序推进。

  第三,实现民主科学立法。身处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立法要通过扩大公众有序参与,为社会不同利益群体提供平等对话、公平博弈的平台,最广泛地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更好地协调社会利益关系。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把宪法当成是一部“被供奉起来的法律”,地位虽然崇高,但执行的却并不够好,甚至把宪法虚无化,现实生活中违宪行为时有发生,其根本原因就是缺少严格的违宪监督机制。

  违宪监督是四中全会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坚实、更有效的违宪监督权力,是宪法实施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关键重在建立法治政府

  四中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的要义就在于处理好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对于政府来说,法治意味着权力限制,法有定则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公民来讲,法治意味着权利保护。但现实中,行政权力的扩张冲动,使得权力有时如同一匹随时都要脱疆的“野马”。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于限权。

  从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一次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到包括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审批法、行政强制法等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规的出台,体现的无不是对行政权力的限制与约束。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巨大压力,面对转型期社会运行风险,一些政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依然严重不足,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建设法治政府依然处在艰难的闯关阶段。因此,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等,每一项任务和目标无不剑指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要害,认真落实四中全会要求,中国的政府法治必将跃上一个新的高度。

依法治国必须实现公正的司法

  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1987年司法改革第一次试水,到今天司法改革进入全面攻坚期,纵观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每一次都与国家的改革、与党和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密切相关。经过30多年的努力,今天,站在更高的起点上,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下决心破解那些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制度性矛盾。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到出台防范冤假错案规定;从微博直播庭审,到审判文书上网;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到全面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每一项都落在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上。而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作为改革难点中的难点,也在积极试点,改革倒计时已经启动。

  但是中国的司法改革从来没有因为走得长、走得远,而忘记了出发出的目的。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清明,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中国司法的终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中国司法改革的脚步从未停止。

依法治国必须使守法成为民族精神

  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守法即正义”,这个古老的法治命题,在当下的中国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对公民个人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对整个民族来讲,守法应该成为一种民族精神和文化自觉。

  依法治国不是无根之水、无本之木,它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和法治精神的支撑。如果说,科学立法、公平执法、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外在表现形式,那么,以全民信法、守法为代表的法治文化就是依法治国的内生动力。只有强大的内生动力才能让依法治国植根于中国的大地上,并释放出无尽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四中全会把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人们清楚地看到,党的治国方略正在融入社会文化,国家治理方式正在升华为民族精神。

依法治国依赖忠诚的法治工作队伍

  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事业成败的决定因素在于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核心力量是一支忠诚专业的法治工作队伍。

  法治工作队伍的灵魂是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对法律的忠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就要求中国的法治工作队伍必须要有坚定的理想和信仰,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至上,忠诚履职,不辱使命。

  法治工作队伍的根基是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法治工作队伍说到底还是一支专业队伍,只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才会为这支队伍赢得信誉、赢得尊重。

  四中全会从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对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解决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什么人来担纲的大问题,尤其明确规定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体现了党对中国法治建设专业化的认可。提出要打造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制队伍,体现了我们党对法的尊重。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

  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党早已有明确表述,“党的领导要通过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来实现,而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四中全会再次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为此,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是四中全会的一个重要议题。四中全会不仅明确了党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更重要的是将依法执政的理念具体化、法治化、可操作化。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碍,关键是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打破思想上的障碍,自觉地把权力和个人意志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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