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国有企业党建的历史沿革和经验总结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同时吸收借鉴我国理论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较为系统地回顾了建国以来国有企业党建的历史发展并总结其经验教训,指出必须在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权不动摇的前提下,坚持理论创新,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
关键词: 党的领导 国有企业 历史沿革 经验总结
一、
建国以来国有企业党建的历史沿革
(一)
1949
—1978 企业完全国有化,党政企严重不分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等进行了改造,通过国家的力量,用政府看得见的手迅速组建起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在“一大二公”思想的指导下,企业完全国有化,施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供应、生产、销售,这样就使国家很像是一个大工厂。党政企职责不分,事无巨细、权力高度集中。政府与企业之间无论是它们的职责边界,还是财产边界都不清楚。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企业,就是政府的附属物,而不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为了在国营企业中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企业普遍成立党组织。后来在有些地区实行的“一长制”,曾一度削弱了企业中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但很快在1956年召开的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又提出,要突出党委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这次会议在纠正过去偏差的同时,也无形中助长了企业内的党政不分、党委和厂长职责不明的弊端。
1956年9月,刘少奇同志在党的“八大”上代表党中央所做的政治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企业领导工作的改进,不仅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而且需要上级国家机关的努力。在这里,有必要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上级国家机关往往对于企业管理得过多,过死,妨碍了企业应有的主动性和机动性,使工作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应当保证企业在国家的统一领导和统一计划下,在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干部管理、职工调配、福利设施等方面,有适当的自治权利。”“我们的经济部门的领导机关必须认真把该管的事管好,而不要去管那些可以不管或者不该管的事”。1957年10月,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关于改进商业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和《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草案)》。60年代围绕着纠正“大跃进”错误,调整国民经济,国家对经济体制改革又进行了一次探索。如试办托拉斯,用经济组织管理经济;颁布《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即工业“70条”),要求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如厂长责任制、技术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对企业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等等。文革期间,党政不分的弊端被推至极点,更何况党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了,在党的“一元化”领导口号下,企业党委的职能被无限扩大,以党代政,包揽一切。
(二)1978—1992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有所创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承包经营、转换经营机制等改革。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也有所创新。针对企业党组织的不适应状况,邓小平于1980年提出,要加强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就必需改善党组织的领导方式。他对企业党组织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规定:“一个工厂的党委,总必须保证在产品的数量、质量和成本方面完成计划;保证技术先进、管理先进、管理民主;保证所有管理人员有职有权,能够有效率、有纪律地工作;保证全体职工享受民主权利和合理的劳动条件、生活条件、学习条件;保证能够培养、选拔和选举优秀人才,不管是党员非党员,凡是能干的人就要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如果能够保证这些,就是党的领导有效,党的领导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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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邓小平同志的建议,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了,“企事业单位中党的工作和行政、生产工作,必须适当分工”的原则。[2]党的十三大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企业党组织的作用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企业党组织,“应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据此,1988年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法》的通知中规定:“在贯彻企业法的过程中,要切实转变企业党组织的职能。必须明确,企业不是政权组织,企业中党组织的作用,与中央和地方党委承担政治领导的作用不同。根据十三大决定,企业党组织不再对本单位实现‘一元化’领导,而应行使保证监督职能。”这次界定以企业党组织与中央和地方党委的作用不同为理由,在否定以往的企业党委“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同时,否定了企业党组织的全部领导职能,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造成了极大的思想混乱,助长了企业中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1989年“六四”风波之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吸取“六四”风波的惨痛教训,认识到“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基础,在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场斗争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平时忽视党的基层组织,削弱党组织的作用,是多么危险。” 1989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规定:“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企业党委要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一个重大突破。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三句话”指导方针,奠定了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3]
(三)1992—2002 继续开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新局面
自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以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全国人大还颁布了《公司法》。这些都标志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新阶段。从1994年开始中国的企业改革进入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新阶段。在国有企业党建方面,党的十四大认真总结了1988年以来企业内部领导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国有企业党组织的地位、任务和作用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此后,十四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问题。1997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由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个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四)2002——至今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与此同时,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也作了新的部署。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同时规定了企业党组织必须履行的五项职责。同年12月,胡锦涛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大力加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党建工作,继续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以及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这是中央下发的又一份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文件。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这一规定为在公司中加强党建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强调,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2009年8月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强调,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习近平指出,改革开放30年来国有企业发展的历程表明,党建工作始终是国有企业的独特政治资源,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科学发展的关键因素,也是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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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党建的经验总结
(一)理论创新是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国有企业在领导体制、经营机制、组织设置等方面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党建理论也在不断革新。从国有企业党建的理论、方针、政策演变来看,我们取得的一个最为宝贵经验是重视理论的创新。只有有了科学理论的指引,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才会有效地开展,反之,就会停滞和倒退。实践表明,我国的国有企业治理工作,宏观层面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这与我们在社会主义性质、所有制、企业性质等方面理论上的创新有密切关系。以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为例,改革的每一个关键时刻,取得的每一项重大进展,都离不开体制突破和理论创新。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为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奠定了初步基础。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才有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指导方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十五大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十五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股份制是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开拓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路径。十六大提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三分开”、“三统一”、“三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开创了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崭新局面。
[4]与宏观层面的国有企业布局调整、股份制改革等相比,微观层面的国有企业党建,则始终在左右为难中循环往复。具体是指,加强了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则出现党企不分、效率低下等弊病,放松了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则又担心危及党的执政基础,只好再次强调党的领导,尔后,又陷入到原来的困境中。这与企业党建理论创新不足有极大关系。在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方面,我们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即如何处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选人用人的关系,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与经营管理者依法自主经营的关系,尊重职工主人翁地位与劳动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处理,必须在理论认识上有重大创新,否则,改革实践的困境难以摆脱。总而言之,如何更好的坚持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构建国有企业的良好治理机制,永远离不开理论的创新,理论创新是搞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重要保障。
(二)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不能动摇
党领导人民的伟大实践证明了一个道理,国家要富强,人民要幸福,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如果放弃党的领导,我们所取得的成就极有可能毁于一旦,如果不根据实际情况改善党的领导,则党的领导可能难以坚持。国有企业作为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物质基础,掌握和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根本性关键性的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构成主体和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直接掌控的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经济风险的最有力保证。有关这方面的例证枚不胜举,就最近二十年来,我国曾两次面对严重的金融危机,数次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每当国难当头,国有企业在党的领导下,为战胜重大困难提供了强大的技术和物质基础,发挥了顶梁柱作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主要源泉,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搞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改革,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是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解决国内各种问题的一个关键环节。它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直接关系着国家和社会的改革发展稳定。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根本条件。为了确保党的执政地位,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党的建设。
(三)不断创新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方式
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一定要科学理解政治领导权的内涵及它在特定历史时期的领导方式问题。很长时间以来,一些人没有全面正确理解党的政治领导的科学含义,因而在实现党领导过程中走进了误区,使党的领导既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善,也没有得到有力的加强,甚至出现了严重削弱的局面。。执政党的政治领导,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复合概念,它包含着如下四层意思:即指引、保证、协调和服务。这四层意思互相制约,密切不可分割,但各有各的功能。一般来说,指引是前提,保证是基础,协调是关键,服务是实质。实践证明,只有全面正确理解党的政治领导的科学含义,才能在实践中真正实现党的领导。
[5]简单地讲,就是要坚持间接领导,改善宏观领导,力求避免直接领导,反对微观干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依然徘徊在加强党的直接领导和放松领导之间,对放松领导更为敏感、警惕,根源是我们对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的理解过于狭隘。总是认为,坚持党的政治领导权就非得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健全党组织,非得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等等,进而坚持党组织选派、考核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坚持给国有企业赋予更多的政治责任,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难以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基于此,笔者认为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不一定所有国有企业都得有党组织,党组织完全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制等方式来实现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而不一定非得在国有企业中组建党组织,更不能非得让党组织在经营决策、人员聘用等方面干涉企业决策人员的选择。就拿“政治领导权”中的“指引和监督”来说,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在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对公司的各个层次的经营管理人员赋予了明确的职责,尤其是对他们有严格的责任要求,这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治理结构下,企业才能释放生产力,才能有效保护包括企业在内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当然,包括国家甚至政党的利益。说到底,能够实现“三个有利于”的目标要求,这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的富强和人民的幸福,也有利于维护共产党的威信和地位。必须指出的是,不是让党组织从所有的国有企业中退出来,而是要根据国有企业的自身特点来选择。
建国以来的历史启示我们,创新是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永葆生命力的源泉。必须根据形势发展与任务的变化,不断创新领导理念、和领导方式、这样才能保持党建工作的蓬勃生机与活力,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西北大学庆祝建党90周年征文三等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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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水平(1980—),男,陕西横山人,西北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 通讯地址:西安市西北大学长安校区; 邮编:710127; 联系电话:13474007126;电子邮箱:shanbeishuiping@sina.com
[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
[3] 仲组启:《改革开放30年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伟大实践与启示》,载于《企业党建》,2009年第4期。
[4] 李荣融:《宏大的工程宝贵的经验——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30年》,载于《中国总会计师》,2008年第9期,第17页。
[5] 张蔚萍:《关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政治领导权问题》,载于《理论前沿》,1999年第18期,第8页。